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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开班安排
练力华老师在“中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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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发布日期:[05-12-10 23:21:51] 点击次数:[]


 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

章  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易经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   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实行松散性管理体制,属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法人资格单位。
      第三条   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由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联合组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研究院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全世界特别是国内和港澳地区热爱易经科学和从事易经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中华易经科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 不断充实完善易经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易经的科学实用价值。
      其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五条   研究院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易经科学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易经科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把易经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易学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让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易学理论,接受中华民族易经科学文化思想,推动易经科学文化走向世界。
      第七条   理顺易经理论研究与应用之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纠正社会上对易经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周易就是易经、易经就是易学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经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易经为科学文化,树立易学工作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九条   积极从事易经科学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的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易经科学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研究院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易经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研究院之生命力。
      第十一条   研究课题:以易经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十三部类,九十六个科目,实行易经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研究院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会长兼任本院院长、副会长兼任本院副院长,对外均以院长、副院长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研究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
      研究院下设秘书处,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五章   会员

      第十六条   凡热爱易学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承认本院章程者,由个人申请、单位或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同等条件下,有在本院主办的《国际易经》杂志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3、有在本院申报易学人员评级认证和易学培训的优惠权;
      4、有参加本院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取得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5、有进入本院网站加密栏目权;
      6、有对本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权利的义务;
      8、有承担并完成本院安排的相关学术和其他工作的义务;
      9、有及时提供各地最新动态给本院的义务;
      10、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11、有每年订购《国际易经》杂志1份的义务。

第六章   常务理事与会长(院长)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章程;
      二、制定研究院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研究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研究院重大事情;
      五、决定研究院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分配方案细则》;
      七、决定研究院的重组、扩张、终止;
      八、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承担研究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会长(院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院务委员会(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副会长(副院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定期公布研究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研究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研究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院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研究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十、会长或副会长对外均以院长或副院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国际易学风水研究院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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